广东省直事业单位人员需按规定参加医保

来源:广州日报(广州) 2017-06-27 11:38:08
  原标题:省直事业单位人员需按规定参加医保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益二类或公益三类的省直事业单位,除已离退休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在编在岗人员外,其他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指,为适应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根据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方案,结合《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精神,对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医疗保障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自2008年开展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起,原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办证待遇的省直行政类、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后,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分类为公益二类或公益三类的省直事业单位,适用《通知》。
 
  根据《通知》,自实施之日即2017年6月12日(含当日)起,已离退休的人员执行原有医疗保障办法,保留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后,执行相关政策。
 
  自本文实施次日即2017年6月13日起,本单位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在编在岗的人员,执行原有医疗保障办法,保留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退休后按照原有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后,执行相关政策。
 
  其他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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