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待遇不变

来源:南京日报 2017-08-03 10:04:18
  原标题:我省支持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人事关系保留3年 社保等待遇不变
 
  8月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其中,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除了停发工资福利,其余待遇视同为在职人员予以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等。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快速转型升级。其中所指的创新创业人员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有创新成果、创新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为防止对事业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离岗创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
 
  记者在通知里看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完备相关手续,加强管理,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创新创业须围绕创新主题,涉及的创业应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关于离岗创业人员待遇,此次通知也明确,离岗创业期间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其他待遇视同为在职人员予以保障,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约定。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