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来源: 2016-11-10 09:58:25
   2016年1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正式对外发布了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按照新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
 
    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分别提高到585元至7835元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纳入额度。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剩余的额度执行。
 
    《方案》明确,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工人薪级工资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方案》明确,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省部级副职110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方案》明确,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据了解,此次自治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将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