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农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业局招聘公告

来源:吉林农安 2016-07-12 16:58:00
  2016年农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业局招聘110人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安县城市管理,巩固创城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5〕9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面向县直各事业单位按政策安置的复员兵公开招聘城管员、森林公安协警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城市管理员、森林公安协警员。


  二、招聘计划


  1、城市管理员100人(男85人、女15人)。


  2、森林公安协警员10人(男10人)。


  三、报名条件


  具有相关部门手续,经县养老金推进改革领导小组核实确认后,具有安置手续因事业单位超编等原因未上岗、未开支的复员兵。具体条件如下: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男性、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农安县域内户口,身高170cm以上。


  女性、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农安县域内户口,身高160cm以上。


  (2)、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服从组织分配;


  (3)、身体健康、体态适中、五官端正、机警敏捷、无纹身、无明显生理缺馅。


  (4)、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复员兵。


  (5)、由县养老金推进改革领导小组确认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城市管理员


  (1)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3)在部队服役期间有处分等不良记录,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聘为城市管理员的。


  (6)已聘为法院、公安协辅警人员被辞退或辞职不满1年的。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6年7月13日—2016年7月15日


  2、报名方式


  (1)、报名人员需到本部门主管局人事科报名,经本部门按照招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后,将合格人员报县人社局审核。


  (2)、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


  (3)、携带资料


  各部门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需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户口本、2寸照片、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前县人社局负责对应聘城市管理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进入面试的人选,应按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向本部门主管局人事科提供身份证、2寸照片3张、户口本、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部门手续及岗位要求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报名信息,不可填错信息,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2)、考生必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五、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公开报名、面试、择优录用的方式。


  (一)面试工作


  面试工作由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确定拟聘人选


  拟聘人选从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确定。


  (三)政审


  政审工作由县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政审是对拟聘人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审查拟聘人员档案。


  六、待遇


  (一)人员编制。编制信息保留在原单位,事业编制性质不变。


  (二)聘用合同。由人社部门组织录用人员与相关部门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聘,聘用期间聘用部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工作。


  (三)工资待遇。工资待遇在招聘单位核定,比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


  七、聘用


  由县人社局组织录用人员与相关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政审中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反映有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根据招聘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从同一岗位的人员择优聘用。


  八、组织领导


  由县人社局牵头成立城市管理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招聘工作。


  附件下载:2016年农安县城市管理员、森林协警警报名表。doc


  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