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考试:正当防卫中的起因与时间要件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2-07-27 14:32:52

  近年来,正当防卫的一些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2018年8月,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以及2019年丽江“退伍女兵反杀案”,均被定性为正当防卫。面对这样的案件判定结果,社会老百姓都拍手叫好,大快人心。那正当防卫如何认定?作为老百姓的我们,现实中遇到什么情形的时候可以进行防卫呢?特别是在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中,出题人常常也以案例情形来考查如何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学员朋友们需要充分理解与把握,才能在做相关题目时游刃有余。先具体分析正当防卫的起因与时间要两个要件。


  所谓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五个要件,其中起因与时间要件是其中之二。


  第一,起因要件: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现实、客观存在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对人生命和健康等权利的侵犯,也包括对财产、公共安全等法益的侵犯。简言之,只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实施的都属于不法侵害。包括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不当侵害行为,但一般需要先进行语言或行为的制止,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实施防卫。但也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要具备紧迫性和急切性,比如贪污罪等就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并且不法侵害必须是人实施的,针对动物的自主侵害行为,无法适用正当防卫,除非是人的唆使行为而实施的。


  第二,时间要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现实中的合法权益正受到紧迫、直接的危险。只要是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现实的危害时,就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包括中途短暂停止但仍有继续可能性的情形。对于财产类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虽然不法侵害人已取得财物,但仍然可以通过追赶、逼迫等方式夺回财物的,认为不法侵害还在进行中。但是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 害威胁的时候,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失去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等。法律不强人所难,而对于受害人不能太过于苛刻,基于面对不法侵害时产生的害怕、紧张、恐慌等情绪,需要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去认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分析了正当防卫的起因与时间要件,事业单位法律常识考试中,这两个要件出题频率是相当高的,需要重点理解与掌握。


  试题:小沈在上学路上遭遇流氓团伙抢劫,在冲突过程中将其中一名流氓推倒,导致流氓头磕破了,最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小沈的行为构成()


  A.防卫过当 B.故意杀人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答案】C。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小沈可以对实施抢劫的人使用无限防卫权,故小沈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