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民法典》居住权知识点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2-05-31 15:14:03

  曾经我们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居住权”,我们对于房子的使用“或买或租”,而这些形式并不能很好地完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亦不能保障弱势群体房屋居住的基本需求。于是,在《民法典》中“居住权”应运而生。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对于《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考查较多,接下来我们一起对这项权利进行解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设立、行使和消灭上。


  一、居住权的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对于上述三条,首先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是书面形式,不可以口头,但是当事人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亦可参照本章规定;


  其次,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这和房屋租赁有本质的不同,但有例外是当事人的另行约定;


  最后,居住权的设立必须以登记为准,不经登记不发生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这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一样的道理,不过区别是不动产登记的是所有权,居住权登记的是占有、使用权。它们共同点是都在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二、居住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条,首先我们要掌握,居住权具有相当强的人身性质,在一些法学理论上,我们又把它称为“人役权”,因此居住权人所享有的居住权,仅可自己去行使,绝对禁止转让给他人或者死后继承给自己的继承人。


  其次,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能出租,这是考虑到住宅使用关系的稳定性,当然,例外是当事人的另行约定,这是对民法自愿原则的一种贯彻。


  三、居住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首先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存在的期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因此可以是短期,亦可以是居住权人终生。但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我们一般推定其所设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终生。


  其次,一旦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那么其上所设居住权自然不复存在,我们在程序上亦需要去办理注销登记。


  【试题练习】(多选)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权利,下列属于居住权的权能的有( )。


  A. 占有


  B. 使用


  C. 处分


  D. 继承


  【答案】AB。解析: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故A、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