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关于“居住权”的说明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2-02-08 16:51:43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的知识点出现的频率颇高,因此各位考生在备考时要将这一块内容作为法律部分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今年《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很有可能会和社会热点话题进行结合考察。现在我们一起来了解这部分内容。


  《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相对于《民法总则》进行了相应的删改,新增例如居住权、遗嘱形式、完善国家订货制度、离婚“冷静期”等内容,变更了相应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一些条款,使其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也用于更好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今天就其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也是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进行详细的讲解这便是“居住权”。


  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为了回应我国社会对于居住权制度的需求,体现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基本价值,因此设立居住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主要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因此,原则(一般情况)不包括“收益”的权能,而且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例:苏大强和蔡根花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并且进行了登记,约定在苏大强去世后由蔡根花享有苏大强房屋的居住权,并未约定具体期限,那么蔡根花在苏大强去世后能否将此房屋继承与自己儿子呢?答案:不能。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条主要指在住宅上设立居住权,设立条件有三个,分别是:


  1.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或遗嘱有效;


  2.让与人对住宅(不动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3.办理完毕设立登记。


  例:狗蛋起诉和翠花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因离婚后翠花生活困难且无住房,依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后狗蛋对翠花负有提供居住条件的法定义务,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判令狗蛋在其所有的房屋上为翠花设立居住权。判决生效后,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狗蛋无偿在其个人拥有的A住房上为翠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在自己再婚时或翠花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时消灭。双方办理了A房屋的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约定情形实现后,狗可以依据约定收回其房屋。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意味着居住权人仅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并无收益的权能,但是一定要注意一点:居住权还是保护一些处分权能的,比如说居住权可放弃。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条也就意味着设立的居住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遗嘱确定;


  2.没有约定或遗嘱未说明的,期限截止于居住权人死亡。


  以上就是对于居住权的详细说明,各位考生在备考时了解完知识点后要用题目来进行巩固理解,民法在考试中一般以案例为主,着重考察理解性的知识点,考生要走出法律靠背的惯性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