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人民警察盘问检查的权利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1-12-01 16:17:12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警察的多项权限,以便人民警察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的盘问检查的权利。


  一、盘问检查的权利


  (一)盘问检查的概念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二)继续盘问


  1.继续盘问的情形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注意:对(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2.继续盘问的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继续盘问的审批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注意: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或者主管负责人应当在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决定,但不得决定将继续盘问时限直接从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


  二、考查方式


  在考试中,关于人民警察盘问检查权利的考查偏向于对继续盘问的情形、时限以及不同时限审批主体进行细节性考查。大家需要重点掌握哪些情形适用继续盘问、继续盘问不同时限所对应的审批主体。


  【试题演练】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由()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


  B.派出所所长


  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


  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


  【答案】C。解析: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