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积累:《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1-10-19 14:25:39

  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www.chinasydw.org)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


  宋先生与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先生与周先生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宋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按照民法典规定,周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点一】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认定


  这里的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应分成两个部分。


  一是指文体活动的范围,本条所说的文体活动应该是指为社会所认可的,能够丰富人们生活的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一般而言,这些文体活动应该为我们通常可见,风险不高、可控,并且民众接受程度高。


  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三种类型:其一,文化娱乐活动,如文艺汇演、商场组织的“大胃王”比赛等;其二,对抗竞赛活动,如多人参加的足球、篮球比赛等,这也是自甘风险规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其三,一定的风险类活动,如室内的攀岩活动,组织去游乐园等。


  二是指定风险的内容及其现实化一定风险,该风险为文体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即是从一般人的角度而言,属于参加该活动很有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例如参加足球活动有可能会被撞倒受伤风险,参加篮球活动时拼抢导致的受伤风险。而一定风险的现实化,是指受害人最终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是这些风险的正常结果,如足球比赛中被合规滑铲所导致的擦伤、篮球比赛中正常抢篮板时导致的崴脚等,而不能是由于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规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考点二】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要求受害人明知风险并且自愿参加文体活动。这里的主观明知包括两个方面,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明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受害人知道所要参加活动的内容,如足球比赛的形式、参与人、激烈程度等;二是该类活动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如被人撞倒,被球踢中等。至于明知的程度,由于自甘风险规则加重了受害人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对之应当进行严格限定,要求参与人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参与人的监护人完全了解相应风险。


  2.自愿的内容。自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愿接受,即在明知风险后,仍然自愿接受该风险的,但是如果是造欺骗或者蒙蔽而对风险程度和内容产生误判的,不能视为接受风险;二是,自愿参加,即受害人在明知且接受风险后,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参加特定的文体活动,如果是被强迫、逼迫参加,如以缺勤、辞退等方式相施加压迫的,则不能视为自愿参加。


  【考点三】归责原则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中规则原则由之前的公平责任变成了过错责任。即造成损失一方有过程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替代了之前的公平分摊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本案中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而周先生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周先生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周先生不需要对宋先生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