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联合选聘驻院人民调解员的公告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网 2021-04-15 13:56:20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拟联合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驻院人民调解员(含驻人民法庭,下同),现公告如下:

一、选聘人员及岗位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拟选聘驻院人民调解员10名,其中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6名,与法院同步作息时间;驻人民法庭调解员4名,分别进驻戴南、安丰、西鲍、开发区人民法庭。

驻院调解员工作职责:

1.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重大纠纷向属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依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整理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制作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并装订成卷归档备查;在法综系统内对诉前调解案件进行信息录入、报结。

4.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将调解结案的案件于7日内(重大案件4日内)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或调解小助手系统。

5.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6.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7.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员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8.认真完成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机关、事业、企业、社区(村)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即1956年4月15日后出生);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验。人民法院现有“四员”人员(不含领取财政固定工资人员)、具有农村(社区)调解工作经验、法律职业工作者、人民陪审员优先选聘。

4.熟悉办公软件操作,具有一定文字功底。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适用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回避规定,其他不宜从事相关工作的情形。

三、选聘程序

1、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21年4月15日至4月21日(法定假日除外),最后截止日17:30前报名有效。

报名地点:兴化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0799172。

报名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退休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2份,并如实填写《聘用人民调解员报名表》。

2、笔试(40%)。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主要测试调解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面试(60%)。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选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主要测试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语言表达、调解能力、实际工作能力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体检、政审、公示。根据考试成绩及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选聘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聘用。试用期3个月,合格者由人民法院商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聘期一年。

四、相关待遇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依法享受误工补贴,每月按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对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或调解小助手系统并立卷归档的案件以200-300元/件标准计算补贴,系列、群体性纠纷另行确定个案补贴。每案仅领取一次案件补贴,不得向不同机构重复申领。

五、其他事项

1、驻院调解员分配至诉讼服务中心开展调解工作,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考核。

2、人民调解委员会系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选聘方、聘任方不构成劳动、雇佣、帮工等法律关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市人民法院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范工作风险。

兴化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5日

附件:人民调解员报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