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集安市公安局招录警务辅助人员39人公告

来源:集安市人民政府 2020-11-13 17:24:27

  集安市公安局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公安工作效能,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决定公开招录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就招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计划招录辅警39人。


  二、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热爱公安工作;


  3.具有吉林省户籍,男性,高中以上学历,年龄18-35周岁(1985年12月1日-2002年12月1日期间出生),身高170CM以上,矫正视力4.8以上,特别优秀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无文身,面部无重大疤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有涉毒涉黑涉恶劣迹的;


  2.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被调查处理或侦查、起诉、审判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辞退、学校开除学籍或者部队除名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被辞退的辅警;


  7.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活动的;


  8.本人或直系亲属存在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


  三、招录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


  集安市公安局306房间。


  3.报名方式


  现场填写报名表,并同时进行资格审查。


  4.报名要求


  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退伍证、本人银行征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


  (二)招录考试


  本次招录采取体能测试、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总成绩设加分项,退伍军人加3分。总成绩=体能成绩*20%+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50%+加分项。


  (三)体检


  体检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择日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


  (四)公示和聘用


  1.经综合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自动放弃的,取消拟招录人选资格。


  2.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招录条件的,取消其拟招录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招录,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招录。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招录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招录手续。


  3.如不服从组织分配者,不予招录。


  四、人员管理及待遇


  1.聘用人员与集安市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


  2.聘用人员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3.工资2420元/月(含个人交纳保险),单位按照规定交纳五险,市公安局与辅警解除劳动关系后,工资待遇和各项保险也同时终止。


  五、防疫相关要求及其他事项


  (一)防疫相关要求


  1.考生须在本公告发布后,如有境外、高风险、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需向集安市疾控中心报告,并提供核酸检测证明。


  2.考生须在本公告发布后,及时登录“吉事办”小程序,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获取个人“吉祥码”,报名及考试当天出示,显示“非绿色”的考生不得参加报名考试。


  3.进入报名、考试前须扫“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天内有出入境、高风险、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不得进入参加报名考试。


  4.考生在往返考场途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须佩戴好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全程做好自我防护,确保个人安全。


  5.考生须填写承诺书,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承诺严格遵守以上要求,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二)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全过程,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取消报考资格。


  2.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报考信息,对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


  3.报考人员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因联系电话不畅造成后果的,由报考人员负责。


  4.辅警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此公告由集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六、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1.信息发布网站:


  集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linja.gov.cn/)。


  2.政策咨询电话:


  0435-6222112    集安市公安局王警官


  集安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