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泰州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招聘编外合同制驾驶员2人公告

来源: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0-09-29 15:46:38

  2020年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驾驶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驾驶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驾驶员共2人。


  二、招聘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年龄在18-35周岁(1984年9月28日至2002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4.取得A1、A2、B1或B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年(满36个月)以上驾龄;驾驶技能熟练,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不良交通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疾病和妨碍驾驶技能的疾病,具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普通高校学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由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与资格审查、技能测试、考察、体检、公示与聘用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事项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招聘公告等内容均在指定网站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工作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报名表1份(附件2);


  2.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报名地点: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兴化市八里铺路3号,市检察院7楼)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不含休息日)


  报名费:100元/人。


  报考人员自行下载填写《报名表》(附件2),凡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在任一环节,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结束时,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是否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取消)招聘计划,由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报兴化市人社部门研究决定。


  (三)技能测试


  报考人员报名结束后,进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技能测试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目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须提前14天申领“苏康码”(报名成功后即可申领),技能测试当天“苏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方可进入考点参加技能测试。考前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出示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14天曾在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的考生需出示解除隔离通知书方可进入考点参加技能测试。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的N95口罩,除身份确认时需摘除口罩以外,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四)考察


  根据考生技能测试成绩,在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同分另行组织加试确定。考察工作由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考察标准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五)体检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标准。因考察、体检等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出现缺额的,从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同分另行组织加试确定。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六)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终止编外用工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办理编外合同制用工手续。


  在聘用审批阶段,考生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主动放弃聘用资格的,从该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根据《关于市级机关聘用驾驶员等工勤岗位人员的管理意见》(兴委办发〔2007〕144号)享受规定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本简章由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3-8026157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监督电话:0523-83228870(兴化市人社局事业科)


  0523-83242558(兴化市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组)


  附件1:岗位计划表.xls


  附件2:报名表.doc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