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 签合同,你不得不知道的几件事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0-09-18 14:14:28
  “法律是块宝,活到老学到老”随着我们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前进脚步,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法律意识。


  小到下楼买菜、邻里纠纷,大到买房卖车、结婚继承,都强调法律维权,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各种合同,租房、买房、劳动、借款等等合同,那么在签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今天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www.chinasydw.org)就带各位看官来了解一些实用又常考的公基法律合同常识,让你成为一个外有颜值傍身,内有法律加持的优秀人才。

 

  口头合同能作数吗?


  【能】


  但是要注意保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们一提起合同就会想到两个人正襟危坐、一脸严肃的进行签约仪式,但是可见,我们合同的形式也可以口头,比如小编去超市买了一瓶可乐,那么此时小编就和超市老板签订了一份关于可乐买卖的口头合同。

 

  电子邮件形式的合同能签吗?


  【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也属于书面形式。像小伙伴们在公考通APP上购买的系统班就是和我们签订了电子邮件形式的购课合同哦~

 

  未在书面合同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小伙伴们完全不用害怕没签合同,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对方却赖账不承认!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接受了,那么合同就成立了。法律也就会保障咱们的老实人。

 

  对方提供格式条款我必须一律接受吗?


  【不一定


  何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们在去一些商店购物的时候,经常会看见店家陈列一些告示,上面写着“货物一经售出,本店概不退货”。这就是商家的格式条款,我们买了商家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就视为接受了它的格式条款,但商家的格式条款我们一律都要接受吗?通过学习我们知道,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这类格式条款明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作为消费者主要权利就是有权要求商家保障货物质量。所以该格式条款明显无效。因此即使我们买了商家的货物,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我们依旧可以要求退换货。

 

  好了,通过今天的学习想必各位都掌握了一些签合同的小技巧,今天的你比昨天又博学了一点,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做一个敢说话的合法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