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专业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0-08-12 17:52:25
  本文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www.chinasydw.org)为大家带来的知识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宪法和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平等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它不仅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这类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参与政治的可能。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权主体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是保障公民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择法定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举为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题目】
 
  下列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是( )。
 
  A.人格权 B.选举权
 
  C.名誉权 D.知识产权
 
  【答案】B。解析: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故本题答案选B。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在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五、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受雇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
 
  3.劳动者的休息权
 
  它是指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5.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具体包括:(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2)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3)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题目】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的是( )。
 
  A.言论自由 B.科学研究的自由
 
  C.出版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答案】B。解析: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A、C项错误。而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属于文化教育权利,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
 
  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特定主体是指,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
 
  《宪法》列举了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使他们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这里的特定主体也包括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在内,如婚姻、家庭等。这些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从实质上看,仍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畴。
 
  (1)妇女的权利: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