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购买社会服务岗位人员招聘20人公告

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 2019-12-19 08:51:13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购买社会服务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注册登记等工作,保障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共砚山县委办公室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砚办发〔2016〕58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报经砚山县人民政府同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用非编制内社会服务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用原则
 
  本次公开招用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主开展,坚持双向选择、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计划
 
  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编制内社会服务岗位人员20名(男16名、女4名),其中:县局机关4名、阿舍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平远市场监督管理所2名、稼依市场监督管理所2名、维摩市场监督管理所2名、江那市场监督管理所2名、阿猛市场监督管理所2名、八嘎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盘龙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干河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者腊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蚌峨市场监督管理所1名。
 
  三、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品行端正,热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熟练运用Word、Excel、XP等操作软件,能准确、快速地进行文字录入和编辑。
 
  (六)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
 
  (七)户籍条件:限文山州户籍。
 
  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行政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报名。
 
  四、工资待遇
 
  (一)符合聘用要求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签定聘用合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工资每人每月2600元,合同期内工资待遇每人每月2800元,工资及缴纳“五险”(单位部分)所需资金按《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购买社会服务岗位人员的批复》(砚政复〔2019〕503号)文件执行,所聘人员年终纳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考核,实行一年一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及聘任相关工作。
 
  (二)合同期间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交纳“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五、报名方式
 
  采用现场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2张。报名者需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经过审查合格后,取得应聘资格。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地点: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砚华东路107号),联系电话: 0876-3122123
 
  七、报名要求
 
  1.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应聘者需如实、准确填写相关报名信息;
 
  3.本次招用工作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应聘者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用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
 
  八、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择优录用。本次招聘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县纪委驻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负责全程监督,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形式进行(总分100分,笔试和面试各占50分)。笔试按不低于1:2的比例开考,笔试成绩前30名人员进入面试,考试结束后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岗。拟聘用人员经考察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聘用人员。
 
  九、用工方式
 
  (一)此次招聘的工作人员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主招聘,自主管理使用。
 
  (二)招聘人员根据应聘岗位及专业特长安排到相关工作岗位。
 
  (三)通过考试方式确定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合同期间违反管理规定或不胜任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间,个人考取企事业单位或公务员被录用以及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纪检监督电话:0876-3131836。
 
  十一、其他
 
  应考期间,报考人员请勿随意变更电话号码(如有变更,须通知招用单位),工作日保持通讯畅通,若因通讯不畅造成无法联系,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