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兴城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14人公告

来源:兴城市人民政府 2019-09-25 09:50:22

  兴城市首批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全市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根据《兴城市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兴司发〔2019〕23号)文件精神,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首批专职人民调解员14名,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聘职位及数量


  1、兴城市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6人;


  2、兴城市法院非诉讼纠纷调解分中心(“诉调对接”中心)5人;


  3、兴城市信访局非诉讼纠纷调解分中心2人。


  4、兴城市工商联非诉讼纠纷调解分中心1人。


  三、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


  2、年龄在30周岁以上,男68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


  3、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备基层工作经历或从事调解、法律、心理咨询等工作的相关经历;


  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同等条件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退休人员优先聘用;


  6、现任国家公职人员不列入选聘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选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9:00—11:30,13:30—16:30)接受报名。


  2、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地点:兴城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地址:兴城市临河大街26号。联系人:人民参与促进法治科 齐雅佳


  联系电话:0429—5818008 13704298225


  3、报名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A4纸)一份;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一份;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照4张;


  (二)资格审核


  兴城市司法局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电话通知报名者参加面试。因报名者提供的电话不准确或无人接听造成无法通知的,后果由报名者自负。


  (三)统一面试和体检


  根据报名情况和岗位职业特点,考试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根据面试情况决定的拟聘用人选需进行体检。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参与选聘人员自理。届时将电话通知,不再另行公告。


  (四)聘用


  体检合格获准聘用的人员将公布选聘名单,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未获准聘用的,不再另行通知。


  (五)待遇


  人民调解员实行基础工资结合以案定补方式计酬。基础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当年兴城地区城镇最低工作标准。聘用期间根据个人情况缴纳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以案定补”补贴工资根据《兴城市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相关标准进行补贴。


  五、纪律与监督


  (一)报名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贯穿选聘工作的全过程,若发现不符合本公告选聘条件、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选聘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予以解除。


  (二)从事选聘工作的人员,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整个选聘工作过程,在兴城市司法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实施。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兴城市司法局人民参与促进法治科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兴城市司法局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报名信息表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