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保定博野县招聘巡特警队员50人公告

来源:博野县人民政府 2019-03-07 10:54:18
  博野县关于公开招聘巡特警队员的公告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招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岗位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主要从事巡特警相关工作,共50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公安警务辅助工作,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务要求的工作能力以及吃苦耐劳精神,服从公安机关统一指挥调配;
 
  3、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退伍军人,公安、司法类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荣获军区个人二等功,有武警特勤、陆军特种兵、海军陆战队经历的退伍军人或有一定侦查、擒拿格斗、攀登、A2及以上驾驶专业特长的优先聘用;
 
  4、具有博野县户籍,限男性,年龄18-25周岁(1994年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出生);
 
  5、双眼矫正视力在1.0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举止大方,无残疾、纹身、色盲、口吃等,身高1.70米及以上,过于肥胖及消瘦者不能录用。(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笔试、体能测试、证件审核、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进行,择优录取。
 
  1、报名时间: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5日
 
  2、报名地点:博野县博明东路2号博野县公安局院内,电话:8327557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考生持本人户口本、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退伍证、驾驶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小二寸免冠同版彩色照片4张,到报名处报名。
 
  4、笔试
 
  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时事政治,时间为120分钟,分值100分。笔试考生按2:1比例进入体测环节,笔试考生人数低于比例要求时,全部进入体测环节。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笔试成绩当日在我县相关媒体公布。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5、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包括1000米,引体向上,俯卧撑,立定跳远4个项目。打分标准参考国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单项得分低于该项目最低得分成绩者直接淘汰,体测项目全部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证件审核)。体测成绩占综合成绩50%(每项25分)。
 
  体测成绩当日公布,2-3日内在博野县相关媒体公布考生综合成绩。
 
  体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体测成绩×50%
 
  7、证件审核
 
  主要审核学历及相关证件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进入综合排名。
 
  进入综合排名考生低于计划招聘人数时,招聘人数为进入综合排名考生的90%。
 
  8、体检与政审
 
  根据录用计划和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政审名单。比例内末位考生面试成绩若出现并列,按优先聘用条款进入体检和政审。体检医院由县招聘领导小组临时指定,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负担。
 
  体检、政审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9、公示
 
  对体检、政审合格者在博野县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工资、保险、合同等相关手续。
 
  监督电话:0312-8327271
 
  拟录用人员出现体检、政审不合格、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及自行放弃的,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成绩并列时,参照进入体检和政审环节进行递补。
 
  五、人员管理及待遇
 
  人员管理采用人事代理方式:即由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的档案由公安局委托县人社局(县人才中心)统一进行人事代理,录用人员由县公安局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招聘人员试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时间为三个月。合同期为九年,分两次签订,首次签订为四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再次聘用续签五年。
 
  工资待遇如下:
 
  1、基本工资:1480元,执行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政策调整。
 
  2、社会保险: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依照河北省有关政策执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