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选任3416人公告

来源:山南网 2018-09-10 14:57:47
  2018年西藏自治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3416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2733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683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3.坚决认同党的领导、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4.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5.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6.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7.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把握形势政策水平;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我区部分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但不得低于初中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四)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背景审查。对符合选任要求、条件并愿意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进行背景审查,并再次征求本人意见。


  (六)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20日


  (二)报名地点:各县(区)司法局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


  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