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南省妇幼双百人才引进80人公告
为加快发展我省妇幼健康事业,解决基层妇幼健康人才紧缺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妇幼双百”人才引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0号)要求,我省决定开展2018年“妇幼双百”人才引进工作。
一、招聘岗位
2018年计划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儿科医生40名、妇产科医生40名。
二、应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2013年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临床医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 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年龄不超过40岁。
(二)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政治素质好,遵守法律法规,热爱妇幼健康服务事业;
2. 具有比较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
3.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 委培、定向及在编在岗人员,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及工作单位书面同意,不存在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 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 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公告发布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以及丁香园、有关媒体门户网站。
(二)接受报名
1. 报名时间:5月7日到6月6日。
2. 报名所需材料(文字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1)2018年海南省“妇幼双百”人才引进报名表(见附件);
(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各1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下载打印);
(5)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荣誉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3. 报名方式: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等形式,递交至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部。
(1)快递地址: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三单元六楼,邮编:570206);联系人:周丽莎;联系电话:0898-36630627,36689161。
(2)现场报名地址: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部(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三单元六楼)。
4. 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聘用。如聘用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聘用资格和办理相关解聘手续。未被聘用者材料不予退还。
(2)请应聘人员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临时通知有关事宜。
(三)资格审查
省卫生计生委指导省妇幼保健院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报考。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于考试前7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公布。
(四)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满分100分。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生成绩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公布。
1. 笔试:
(1)笔试时间与地点:6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有关要求详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以应聘岗位的专业知识为主,兼部分公共科目内容,不指定复习用书。
2. 面试:
(1)面试时间与地点:原则上为笔试结束2天内(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内容:以医学人文为主,共两道题,现场抽签后作答。
(五)体检与考察
体检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根据岗位要求,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品质、实际操作技能等情况考察。考察地点安排在省妇幼保健院儿科、妇产科,考察期满由考察单位作出鉴定意见,提交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
(六)录用与公示
经考试、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公示,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1. 2014年(含)以后毕业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妇幼保健院与其签订规培合同3年。
2. 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或2013年(含)以前毕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由省妇幼保健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
四、培养管理
(一)人员培养
1. 2014年(含)以后毕业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妇幼保健院安排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3年。
2. 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的,定期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累计时间1年。
(二)人事管理
1. 所有招聘人员执行本项目服务期为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与省妇幼保健院建立劳动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
2. 招聘人员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累计时间为5年,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累计时间为1年。
3. 服务期内,志愿留用在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可由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现有编制内优先解决,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已满编的,由市县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市县事业编制总量无法调剂解决但确需引进人才的,可报省编办批准后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4. 执行项目服务期满的人员,同等条件下择优聘用在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或自主择业)。具体聘用条件另行规定。
5.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培训期满时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省妇幼保健院退还已发放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
(三)相关待遇
1. 聘用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同等待遇,包含基本工资、生活补助、五险一金等。
2. 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五险一金”、档案工资由省妇幼保健院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奖金及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服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发放,要求不低于当地综合医院同级别医生的平均水平。
3. 在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期间,与省妇幼保健院员工同工同酬,相关工作待遇由省妇幼保健院发放。
4. 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应当向省妇幼保健院退还已发放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并支付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少于规定服务期而解除或终止合同(如自行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人员,工作补贴不再发放,并按每少服务1年向省妇幼保健院返还1/6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和支付前述费用5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