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渝中区考核招聘高层次教育专业技术人才简章

来源: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公开 2018-04-02 15:12:07
  渝中区2018年1季度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教育专业技术人才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渝中教育改革发展步伐,结合渝中区教师队伍实际,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教育专业技术人才。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本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1名,具体岗位详见《渝中区2018年1季度考核招聘高层次教育专业技术人才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3.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4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开始前一日;
 
  4.符合岗位考核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5.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6.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考核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学校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8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其他要求
 
  1.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研究生不能凭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招聘人员须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不得向区外交流调动,否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时间和地点
 
  1. 时间:2018年4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 地点:渝中区教委人事科7008室(渝中区八一路39号)
 
  3. 报名及资格审查要求:
 
  报名人员需持本人报名表(附件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任职资格文件或聘任文件)、教师资格证、任职文件(任校级或中层干部)、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本人1寸免冠登记照1张。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报名人数、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一览表在报名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五、考核
 
  本次考核招聘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开考比例为1:2,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面试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渝中区教委组织开展,采取实作、专家组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采取量化计分,总分100分,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合格成绩为70分,低于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若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岗位,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根据拟聘岗位职数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面试成绩出现并列时,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业务能力操作或面试。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教委共同组织实施考察。考察以查阅档案、个别谈话、走访工作单位等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八、公示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渝中教育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考核成绩、拟聘单位及岗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十一、其他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教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3835424。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