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补录文职人员10人公告

来源:石景山区门户网 2017-12-12 14:42:39
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公开补录文职人员的公告


  在石景山区建设中起到保驾护航的良好作用,同时缓解我支队警力不足的问题,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精神,现面向社会为我支队公开补录文职人员。文职人员补录工作紧紧围绕 “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总体思路,统筹全局、严格把关、勇于创新,确保将社会优质人才纳入消防文职队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计划补录消防文职人员10名,专门从事影视制作、宣传、歌曲文艺、计算机网络维护、通信设备维护、软件维护、会计、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等岗位。


  二、招考方式


  文职人员招考按照“报名、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的方式组织实施,即文职人员招考按照公告组织报名后,统一组织实施笔试、面试,通过后组织开展体检和政审工作。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四)自愿从事消防文职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并通过心理测试;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通过招聘文职人员的体检;


  (七)具有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相符);


  (八)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九)本人、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没有被开除公职的记录。


  (十)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身体健康,要求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2017年12月9日—12月15日(7天),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甲2号),进行现场报名(工作时间:上午9:00-11:00,下14:30-17:00)。报名人数按照与实际招聘人数1: 3的比例(30人)进行报名。报名人员必须提前1天电话预约,便于统筹安排。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将发放《准考证》,作为报考人员参加后续考试的凭证。


  (二)报名材料:


  现场报名需携带的材料包括※(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1.填写完整准确、并由本人在诚信承诺上签字的《报名表》纸质版2份(附件下载地址:北京石景山信息网www.bjsjs.gov.cn),个人近期蓝底免冠2寸照片3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卡,集体户的携带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无集体户首页原件的可携带加盖存档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


  在报名时填写了专业技术职称、立功获奖等情况的,还要携带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吴警官  赵警官


  固定电话:010-68886708转9503


  移动电话: 13911870125 ;13301150754


  (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


  五、笔试:由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命题。


  笔试时间:笔试时间、地点、考试范围及考场安排报名时另行通知。


  六、面试:由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命题。


  笔试成绩和面试分组、时间、地点安排由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通知。


  参加面试人员将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选聘名额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为1:2。


  七、政审、体检: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50%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聘用人员。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政审和体检,由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并到指定医院集中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政审和体检不合格的,按照综合成绩排序进行补录。最终确定拟聘用人员,由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通知。


  八、用工方式及工资待遇


  1、文职人员合同聘用制的用工方式。


  2、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聘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


  3、文职人员的工资按每月3000元标准执行(含个人五险一金部分),(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为3000元,含个人五险一金部分)。由区财政纳入预算,按月拨付,并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附件: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招聘文职人员报名表


  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