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季度重庆渝中区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10人简章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7-11-06 13:33:24
  渝中区2017年四季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促进我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条件等要求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卫生事业。
 
  3.在报名开始前一天,须取得一览表中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截止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
 
  4.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开始前一天。
 
  5.符合岗位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要求(附件1)。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招聘范围
 
  1.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三)其他要求
 
  1.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2.聘用人员须在渝中区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未满服务年限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聘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现场报名
 
  报名工作由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开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每位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报名。
 
  1.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16日至11月17日,9:30-17:00。
 
  2.报名地点
 
  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会议室(渝中区和平路211号7栋)。
 
  3.报名程序
 
  应聘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报考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附件4);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7年11月15日,且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计算;若无连续工作经历的,仍按照“对年对月”的原则进行累计计算。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报名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初审合格者,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考试报名表》,复审合格后,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费(50元/科,共2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者报名。
 
  4.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17年11月24日9:30-17:30,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会议室(渝中区和平路211号7栋)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考试采取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3方能开考,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四舍五入计算),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
 
  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聘的岗位,由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向该岗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本人同意后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招聘岗位。
 
  (一)公共科目笔试(分值100分)
 
  公共科目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综合基础知识(卫生类)》(内容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分值占70%;《卫生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30%)。
 
  笔试时间初定于2017年11月25日(周六),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详见《准考证》。
 
  (二)专业科目测试(分值100分)
 
  专业科目测试采取病例分析、现场操作、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根据招聘岗位实际,可采取一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相结合进行。
 
  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初定于2017年11月25日(周六),具体时间、地点、测试方式另行通知。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参加考试考生的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等情况,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布。
 
  (三)面试
 
  面试由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组织。按1:2的比例,根据报考该岗位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测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总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规定面试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或取消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面试人员无法递减的,考生各科成绩须达到考试科目内容一致的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
 
  获得进入面试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还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若逾期未提供所须的同意报考证明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面试具体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含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
 
  面试人员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专业科目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各项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小数)。
 
  面试成绩、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六、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两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一次,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七、考察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学习工作、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再次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查,并做出考察结论。
 
  若因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环节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聘指标,不再进行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八、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考试总成绩、拟聘单位及岗位、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
 
  九、聘用及待遇
 
  聘用审批前,若出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等情况,取消该招聘指标,其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后聘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转正定级;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请考生在招聘期间保持所提供通讯方式畅通,并密切注意在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查询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信息。因本人原因未获知相关信息而影响考试或聘用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本次公开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
 
  本简章由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公招政策、报名咨询电话:63765139(区卫计委)、63765137(区人社局)
 
  附件:
 
  附件1: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四季度公开招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3:同意报考证明
 
  附件4:工作经历证明
 
  附件5:《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附件6: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