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黔西南州兴仁县人民法院招聘公告

来源: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9-19 17:02:28

  2017年贵州兴仁县人民法院招聘10名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兴仁县人民法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10名聘用制书记员。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聘用书记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相关的业务技能、文化程度、工作能力、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热爱法院工作,遵守法院规章制度。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9年9月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快速地进行文字录入和编辑,中文录入速度在每分钟60个字以上,并有较强的文字理解和归纳能力。


  (二)加分条件


  1、研究生、全日制法学本科、法律专科毕业生,总成绩分别加5分、3分、2分;


  2、有在法院、检察院从事书记员等司法辅助工作经历(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总成绩加2分。


  3、同时具备上述加分条件的,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人员;


  3、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书记员的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7年9月20日至9月22日。


  (二)报名地点:兴仁县人民法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


  (三)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报考者请登录兴仁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下新闻发布厅栏目(http://xingren.guizhoucourt.cn/xwfbt/21870.jhtml)下载报名信息表、加分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和带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符合加条件的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 资格审查


  根据招考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法院审核人员签署同意报名的意见,加盖兴仁县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印章,考生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2、 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有关材料负责。


  如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或失实,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报考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考试内容


  1、计算机技能测试(自带手提电脑)


  计算机中文录入(看打、听打)、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处理技能,占总成绩的70%。


  2、面试


  参加面试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2比例,根据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占总成绩的30%。


  3、考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参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政审资格,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下一名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六、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政审对象,由兴仁县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平常表现及遵纪守法方面情况等)。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下一名进行体检、政审,时间另行通知。


  七、待遇及工资


  1、经考核、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方能上岗,试用期满后与兴仁县人民法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聘用期限3年,聘用期满合同自然解除。


  2、试用期及工资:试用期2个月,待遇为18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3000元/月(含五险)。具体待遇以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约定为准。


  八、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取消考生聘用资格。


  举报电话:0859-3660435


  咨询电话:0859-6212245/3660430/3660403


  附件1:报名信息表.xls


  附件2:加分申请表.xls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