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热点备考:公文写作模拟训练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17-09-18 13:07:36
  给定资料:
 
  1. 2012年6月19日,“中国预防腐败网”、“中国预防腐败调查研究中心”等47家违法违规网站被依法关闭。今年3月份以来,已有89家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网站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关闭。
 
  此次关闭的47家网站与之前被关闭的网站特点基本相似,这些网站虽名义上打着“维权”、“反腐”、“监督”的名号,暗地却在招摇撞骗、敲诈勒索,以刊载负面新闻要挟,向有关企业和单位索要“赞助费”、“广告费”或“会员费”等;还有的网站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诈骗行为,甚至派人到北京等地“拉生意”,骗取单位和群众的钱财;更有的网站以承包记者站、培训会员或记者为名,以数千至数万元不等价格叫卖假记者站牌和假记者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借助互联网传播低俗信息、谣言、诽谤他人、甚至利用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的活动从未消停过。日益翻新的网络犯罪形式,不仅给互联网的生存环境抹上了一层阴影,更给企业和人们带来了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社会的诚信,破坏公共秩序。
 
  我国《刑法》明确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行为作出了有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借助何种形式,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对公民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伤害,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净化网络环境,维持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除依靠政府部门制定互联网长效监管体系外,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和每一个网民的努力。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网站,公民应用好手中的监督权,积极举报相关网站,捍卫自身的权益。只有政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坚决铲除这类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才能真正还互联网一片干净的天空。
 
  2.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探索对互联网信息的依法管理。
 
  在加强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还通过立法,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德国《多媒体法》、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互联网审查法》以及新加坡《互联网操作规则》等,都以专门篇幅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而美国、英国、日本、欧盟、法国等国虽然没有对此进行专门立法,但相关的规定在一般性互联网法律中都有体现。德国还要求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网站,违者最高罚款1.5万欧元。
 
  在美国,一方面美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时,又对言论自由有多达18种限制,如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等。实际上,这些对公民表达行为的上述种种限制,客观上为网络参与者的自律行为,提供了细致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问题。假设你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一名工作人员,请根据给定资料给上级领导撰写一份《关于维护网络传播秩序的建议》。
 
  要求:措施建议合理可行、条理清楚,语言简练,宇数不超过350字。
 
  【参考答案】
 
  关于维护网络传播秩序的建议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一名工作人员。近来,我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关闭了多家打着反腐等口号、假冒国家机关网站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的网站,这些网站危害互联网环境,损害企业和群众经济利益及社会诚信,破坏公共秩序。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除坚持刑法相关规定外,可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如要求服务商不得链接活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网站,违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对于公民表达行为也应在法律上加以限制,以客观上为网络参与者的自律行为提供细致的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互联网长效监管体系建设。一方面依靠政府部门对互联网实行监管,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民树立对监督权的正确认知,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网站,捍卫自身权益。
 
  署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