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规

来源:大众日报 2017-06-28 08:44:38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调动到异地工作,或者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自主创业、跳槽到企业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应该如何转移接续,是大家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跨统筹范围流动以及与企业之间流动三种情形,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该如何转移接续做出明确规定。
 
  我省将同一统筹范围设定到市一级
 
  据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当前新旧动能转换、大力推进新动能成长的背景下,这项政策对消除人才流动壁垒、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政策的思路框架是,在同一制度、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关系,不转移资金;跨统筹范围或跨制度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关系的同时,要转移资金。
 
  比如某机关工作人员李某,2014年10月参加工作,2017年1月从机关辞职后到企业工作,2014年到2017年(合计27个月)在机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10万元,则该同志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需要将其在机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0.8万元(10万元×8%)全额转入企业,此外,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的总和1.2万元(10万元×12%)转移。
 
  而“同一统筹范围”该如何界定?《通知》明确,系指同一设区的市和省本级按规定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筹范围。“将同一统筹范围设定到市一级,与企业转移接续办法相同,有利于制度衔接;同时有利于为今后规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创造条件和市内转移接续的简便操作。”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苏恩敏说。
 
  三大政策创新促进人才流动
 
  人才作为最具活力的新生产要素,不仅要引得来,更要留得住、用得好,才能为新动能发展提供强劲的智力支持。据介绍,《通知》从三个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对促进人才流动、推动“双创”热情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在岗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核定。这项规定解除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大大降低了创业机会成本,可以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创业事业中去。
 
  二是对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职业年金补偿。这项规定对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进一步推动离岗创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体现出激励创新、激励拼搏的政策导向。
 
  三是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历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这一规定,与现行企业参保人员流动的政策是统一的,有利于提高制度的公平性,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大政策基本齐全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办法、部分地区在试点改革期间个人缴费的处理办法等问题。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和我省《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基本齐全,制度‘并轨’目标初步实现,人才流动渠道进一步通畅,意义重大。
 
  据了解,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2014年10月,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超前研究、及早准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多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在全国首个出台了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率先启动了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并先后印发了缴费工资项目和待遇统筹项目、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退休条件复核办法、劳模等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加上本《通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为改革的平稳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项改革涉及到352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政治任务,因此需要稳慎推进,久久为功,需要做好长期攻坚的准备。”苏恩敏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