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会坐牢吗?

来源:法邦网 2017-06-22 15:14:27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秦福喜受朋友魏某委托,办理郑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领公司)与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洁公司)变压器过户一事。2016年2月,被告人秦福喜私自伪造康洁公司印章,将印章加盖在客户变更用电(丙类)申请表上,并将该表提交给供电所,欲将康洁公司的变压器过户到引领公司名下,后被康洁公司发现并制止。案发后,被告人秦福喜到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有被害单位代表马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协议书、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保密协议、康洁公司印章、客户变更用电(丙类)申请表、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文鉴定书,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秦福喜亦予供认。法院判决秦福喜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郑州朱军律师提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私营公司、企业以及三资公司、企业。这里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没有所有制性质的限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以及本单位各部门所使用的专用章。伪造私人用章若能起到上述单位证明作用的,也应以本罪论处。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刑法只规定了伪造,即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伪造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仍予以伪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认定
 
  要划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伪造行为一种,而不包括变造、买卖等方式;其二,本罪的犯罪对象中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而不包括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文书和证件。这两点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根据200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认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主要是要掌握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分。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日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2)两罪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而后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3)两罪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只有伪造行为,而后者则包括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方式。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