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文易混点之公文稿本区分

来源:国家事业单位考试网 2017-05-04 16:32:20
  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同一内容和形式的文件,在撰写印刷过程中,以及根据使用时的不同需要,又往往形成不同的文稿和文本。
 
  公文的文稿是指公文在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一次又一次的稿子,包括草稿、定稿两种。公文的文本,是指同一份文件,根据它们的不同用途,可分为正本、副本、存本、修订本;一些法规性文件又有试行本、暂行本等形式;同一内容的文件使用不同文字又成为不同的文字文本。
 
  很多事业单位备考考生是没有公文知识背景的,估计看完上面两段文字就有一些迷糊了,那么,今天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带大家区分公文的几种常见稿本。
 
  草稿是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内容未正式确定,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草稿文面上常见“讨论稿”“送审稿”“草案”“二稿”等稿本标记。
 
  定稿是内容已确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定稿的外形特征是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
 
  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代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体,其内容必须是对定稿的完整再现。
 
  试行本是规范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试行本的外形特征主要是在公文标题中加注稿本标记,一般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暂行本的外形特征是在公文标题的文种之前加注“暂行”字样,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副本是指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
 
  作为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的副本与正本在外形上基本上没有区别,这种副本只在送达对象和使用目的上与正本有所不同,正本送达主送机关,供对方直接办理,副本送抄送机关了解内容或由本机关留存备查、归档等,在效用方面均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作为复制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本等)因不能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因此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只能供参考、备查。
 
  同一公文在形成过程中需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撰写和制作时,会形成不同文字的文稿或文本。在我国,以汉文和其他兄弟民族文字撰制的同一公文的不同文字的文稿、文本的效力完全等同。
 
  看看表格,对比记忆吧!
 
 
  备注:生效标志即印章,签发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