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

来源:台州日报 2017-03-10 20:30:26
  原标题:台州市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
 
  保费每人每年30元,保险金额最高320万元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出行交通安全保障,近日我市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统一投保后,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
 
  据了解,此次参保的人员范围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为飞机(不含国际航线)、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包括下辖台州公司)为此次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保险金额方面,飞机意外身故/残疾,320万元;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202万元;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202万元;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104万元。
 
  据了解,投保时,各单位应在上述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每人统一购买1份公共交通意外险;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各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时,原单位已参保的,调入单位当年不得再为其重复参保。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当月办理参保手续。已参保人员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
 
  据悉,为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不得向非定点服务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