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办法正式出台实施

来源:大洋网 2016-12-30 14:40:12
  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办法正式出台实施!
 
  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办法正式出台实施!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进行缴费。
 
  个人按照工资收入8%缴费
 
  广州市人社局公布,广州市正式印发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穗府〔2016〕21号)。据介绍,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了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在缴费标准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关心的待遇问题,按照通知决定,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金管理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广州市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基金统一划入市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直和各区的基金收支分别核算,基金缺口由市直和各区各自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按照规定,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职业年金
 
  对于职业年金,通知表示,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个人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4%缴费,实账积累,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也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据悉,下一步工作中,广州市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