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唐山市司法局选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来源:唐山政府网 2016-11-28 15:41:44
  唐山市司法局选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唐山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按照《河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唐山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满两届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任期未满两届、经此次重新确认程序选用的,任期连续计算。
 
  二、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拟选任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3名。其中,市直11名,路北区6名,路南区6名,丰南区4名,开平区3名,丰润区3名,古冶区3名,迁安市3名,迁西县3名,遵化市3名,滦南县3名,滦县3名,玉田县3名,乐亭县3名,曹妃甸3名,高新区3名。名额及地区分布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和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
 
  (二)报名方式
 
  公民可自荐报名,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推荐报名,现任人民监督员可报名申请确认。
 
  报名人员均在唐山市司法局报名,将报名材料用快递邮寄或直接送至市司法局,邮寄报名者,报名时间以快递收到时间为准,寄出后应及时进行电话确认。
 
  请于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时30分—12时、13时30分—17时30分)报名、联系。
 
  联系方式:唐山市司法局政治部
 
  联系人:董爱森 电话: 0315-2803620
 
  王艺璇 电话: 0315-2803234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号4号楼106室、209室, 邮编:063000
 
  (三)报名材料
 
  1.近期小2寸同底彩色正面照片3张;
 
  2.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4.其他社会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证明复印件2份;
 
  6.报名人员需要填写以下表格,报名表正反面打印,表中内容一律机打(一式两份)
 
  (1)自荐报名人员填写《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
 
  (2)单位推荐人员填写《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报名表》;
 
  (3)现任人民监督员填写《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确认报名表》。
 
  请登录邮箱sfj2803620@163.com,密码2803620下载报名所需表格。
 
  报名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学历证明、社会身份证明、所获表彰或奖励证明的原件,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单位进行确认。
 
  五、选任程序
 
  1.初步审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初步人选。
 
  2.组织考察。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3.人选确定。根据考察情况唐山市司法局确定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4.社会公示。市司法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局做出选任决定,通过《唐山劳动日报》、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唐山市司法局
 
  2016年11月23日